收 費 項 目 |
收
費 標 準 |
備 註 |
| 1. |
土地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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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項者,以一
公項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 2. |
土地合併複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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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土地界址鑑定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
此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項者,以一公項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 4. |
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
此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項者,以一
公項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 5. |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此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項者,以一公項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 6. |
調整地形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此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項者,以一公項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 |
| 7. |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
| (1) |
此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項者,
以一公項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 (2) |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鑑定,收費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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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未登記土地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三角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
此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項者,以一公項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 9. |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三角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
此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項者,以一公項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 10. |
土地坍沒複丈費 |
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
此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項者,以一公項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 11. |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設計圖轉繪之。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 |
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
| 12. |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
此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
| 13. |
建物合併複丈費 |
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
此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
| 14. |
建物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
此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
| 15. |
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
按未滅失建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 |
此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
| 16. |
未登記建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
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 |
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
| 17. |
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
號變更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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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建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
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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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
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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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建物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本 |
以每張新臺幣十五元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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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地籍圖謄本採電腦列印 |
以每張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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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建物測量成果圖採電腦列印 |
以每張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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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數值地籍圖謄本繪圖費 |
每幅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計收 |
| (1) |
按圖幅橫長四十公分,縱長三十公分,比例尺五百分之一為原則。 |
| (2) |
繪圖圖幅長寬及比例尺如有變動,得視察際需要,另案核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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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申請縮放大範圍地區地籍參考圖之繪圖費 |
視察際需要,另案核計 |
此項係指申請縮放大於或小於原地籍圖比例尺之大範圍地區參考圖所需 |
| 25. |
司法機關囑託辦理複丈、測量及勘查業務,並限期在十五日內辦理者 |
其各項費用依前述標準加倍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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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刊罰權囑託辦理測量、複丈者 |
免納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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