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法令宣導
一、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建物,請繼承人儘速依法申辦繼承登記。
1、
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修正前經登記機關代管之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建物,其代管期間併入列冊管理期間計算以及土地法七十三年修正後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建物依規定列冊管理十五年期滿後,逾期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為免影響權益,請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儘速依法向本所申辦繼承登記。
2、 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修正前已執行代管之土地、 建物,奉臺中縣政府核示自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起免收取代管費
二、地政機關對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之處理方式為何?
為執行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有關列冊管理之規定,內政部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訂頒「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作為地政機關執行之依據。依該要點第七點規定,地政機關列冊管理之土地或建物,其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應註明列冊管理機關、日期及文號。故民眾可於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中查知所繼承之不動產是否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三、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之立法意旨及內容
繼承登記的目的在儘速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權利範圍,倘時間拖延過久,各人的權利範圍未能確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權利上之糾紛,再加上繼承人如分散各地或又再次發生繼承情形,勢必造成繼承人的增品,使不動產的權屬關係更加複雜,使用或處分上更容易產生糾紛,如年代久遠,後代子孫甚至不知有未辦繼承的不動產而遭受損失。此種情形不但造成繼承人間的糾紛,影響土地利用,同時對或或國家、社會整體土地的利用與管理也有不利影響。故為解決久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困擾,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如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十五年仍未辦理登記者,即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得按法定應繼分就標售金額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提領價金,逾十年未提領者,即歸屬國庫。如經標售五次仍未標出者,即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就其法定應繼分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其立法意旨在於督促繼承人儘速申辦未辦繼承登記的不動產,並促進土地之有效利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後之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全部條文內容:
四、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後,繼承人之權益將有何影響?
五、對繼承登記手續或標售作業相關規定還有疑問時,該怎麼辦?
※如有其他疑義,請洽本所登記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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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雅潭地政事務所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