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名詞淺釋

地權類

1.規定地價:



    係指按照法定程式,規定每筆土地之地價。政府在辦理第一次規定地價後,為
    使地價稅之課徵更為公平、合理,每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之)按地價漲跌重新
    辦理規定地價,稱為重新規定地價。

2.公告地價:



    係政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
    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七月一
    日公告之地價,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並據以課徵地價稅。

3.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所申報的地價稱作申報地價。公告期間未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申報的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
    十者,則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者
    ,可以按照其申報之地價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

4.公告土地現值:



    係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
    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七月一日公告之地價,以作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
    稅及徵收私有土地補償地價的依據。

5.地價評議委員會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評議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及市地重劃前後地價等相關
    事宜所設置的組織,共設委員十二人,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並須有委員過
    半數出席才能開會;且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才能做成決議。

6.地價區段: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或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時
    ,應按所蒐集的土地買賣交易資料將地價相近、位置相連或情況相同的土地劃
    在同一範圍內,此一範圍稱為地價區段。

7.區段地價:



    區段地價係以每個地價區段為單位,按該區段內所蒐集的土地買賣交易資料估
    計,並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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