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名詞淺釋

重劃類

1.市地重劃:
     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之規劃內容,將適當範圍內之土地就原有位次予以
     重新交換調整,並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配合
     興建道路等公共設施,使重劃後每一筆土地都成為形狀方整,立即可供建築
     使用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2.共同負擔:

     共同負擔包括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費用負擔,由重劃區內每一土地所有權人
     按其受益比率共同提供,供作重劃區公共設施用地及開發費用之用。公共設
     施用地負擔包括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的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
     、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負擔; 
     費用負擔則包括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3.抵費地:

     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以抵付重劃費用負擔之未建築土地。如農地
     重劃則為抵付重劃費用負擔之農地。

4.差額地價:

     市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之土地面積與應分配面積有增減時,由土
     地所有權人按其差額依評定重劃後地價繳領之數額。如農地重劃則是依重劃
     查定之單位區段地價繳領之數額。

5.裁決:

     市地重劃或農地重劃土地分配完畢後,縣()主管機關應將分配結果公告三
     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分配結果,得於公告
     期間內向縣()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異議案件應即由縣()主管機關
     調處,調處不成,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藉上級主管機關客觀公正的
     裁決,以防止土地分配不公平,並收迅速解決異議案件之效。

6.農地重劃:

     係將一定區域內不合經濟利用的農地加以重新整理,予以交換分合,區劃
     整理成一定標準坵塊,並同時配合興修水利,整理改良灌溉排水、配置農
     水路,使每一坵塊農地均能直接臨路、直接灌溉及直接排水,以改善生產
     環境,擴大農場規模,增進農地利用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措施。

7.農地重劃協進會:

     各縣政府為辦理農地重劃,必要時得於實施重劃地區之鄉(鎮、市)設置
     農地重劃協進會,協進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鄉(鎮、市)長兼任,委員
     若干人,由縣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鄉(鎮、市)公所民政課長、鄉(鎮
     、市)公所農業課長(建設課長)、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代表十人
     至十五人、地方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以協助推動農地重劃之有關事宜。

8.最小坵塊面積:

     農地重劃最小坵塊面積,係以該重劃區規劃坵塊土地之短邊十公尺計算之
     面積為準,以便利農事耕作。

9.零星集中土地: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
     未達最小坵塊面積者,應按查定單位區段地價計算,發給現金補償,此類
     發給現金補償之土地,應予以集中,即為零星集中土地。

10.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

     本省早期(民國六十年以前)辦理的農地重劃區,為顧及農民的負擔能力
     ,以及配合當時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其田間農路寬度僅為二.五公尺或
     三公尺,路面均未加舖碎石級配,而併行的給排水也多未施設內面工或保
     護工,不但年久失修,而且路寬不足,農機等無法行駛,亟需拓寬改善
     ,經省府研擬「台灣省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計畫」報奉行政院
     核定自七十七年度起實施,主要係將原有路面寬度拓寬至四公尺,以應農
     機耕作需要,路側設施以混凝土牆,路面加舖碎石級配,同時併行農路之
     給、排水路配合施設混凝土U型溝,期能增進農水路功能。

11.農地重劃區農路之整修及改善:

     本省歷年完成農地重劃區內的農路,僅止於土路或舖設級配路面,且路肩
     仍多為土坡,經擬訂「農地重劃區內農路之整修及改善計畫」,納入台灣
     省基層建設第二期四年計畫項下執行,並自八十一年度起付諸實施,主要
     工程內容係針對農地重劃區內四公尺以上農路予以舖設柏油路面及加強
     路肩設施。至於農地重劃區外農路之整修及改善則由省水土保持局主辦。

12.農漁村社區更新:

     係指將一定範圍內土地權屬複雜、畸零不整、公共設施不足、老化殘破的
     農漁村社區聚落,實施整體規劃,依規劃結果興修公共設施,透過土地重
     劃方式辦理地籍整理,並於重劃完成後,配合辦理農宅整建改建、環境美
     、綠化及推行守望相助、產業發展等措施,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農漁
     村社區健全發展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措施。

13.農路:

     係農村村里及農田間,為便利農機及農作物或其他生產資材運輸,而佈設之
     道路,分為田間農路、主要農路、幹線農路。
     所謂田間農路,指一般耕作農路,為臨接土地坵塊短邊之農路;而主要農路
     則為聯接田間農路之道路;至於幹線農路為聯貫村莊或區域外縣、鄉鎮之道
     路。

14.排水路:

     係供排除農田內外多餘水量之溝渠。分為小排、中排、大排。
     所謂小排是直接臨土地坵塊之排水路,也就是收集每坵塊多餘水量的排水路
     。而中排是匯集輪區小排之水量流入大排之水路。
     至於大排是匯集中排之水量流入河川之排水路。

15.給水路:

     係配合當地作物、土壤、氣象、水利灌溉系統及地形地勢等佈置的溝渠,以
     供給農地引水灌溉。分為幹支線、主給、小給。
     所謂幹線水路是由水庫或水源起點直接引水流至灌溉地區之水路。支線是由
     幹線分水流至灌溉地區之水路。主給是由支線分水供一個輪區灌溉的水路,
     小給是由主給分水臨各土地坵塊直接灌溉之水路。

16.混凝土內面工:

     指灌溉及排水渠道因土壤性質不佳,經水流後會產生崩塌,為保護渠道之安
     全,並增強輸水功能,在土渠內側坡上用人工舖設混凝土。

17.混凝土U型溝:

     指採用混凝土灌注成U字型之水溝,可增強輸水功能、節省用地、堅固又美
     觀。施工法分為二種,一為預鑄工法,即先用模型鑄成一塊長一.二公尺或
     適當長度之溝狀成品,經二十八天之保養並檢查合乎設計標準強度後,再運
     到現場安裝,可確保工程品質、解決技術工人不足等問題。二為場灌工法,
     即在施工現場採用模板按照設計尺寸組立成U字型水溝再灌注混凝土,經一 
     定時間後拆除模板便成為U型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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