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買賣登記






























































































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之意莪
   凡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於買賣雙方當事人訂立書面買賣契約

   一個月內,應由承買人會同出賣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

   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應備之文件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買賣契約書正副本

   3. 所有權狀正本

   4. 申請人身分證明

   5. 印鑑證明

   6. 放棄優先購權之證明文件

   7. 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文件

   8. 契稅繳納收據或免稅證明書

   9. 自耕能力證明書

   10. 分區使用證明文件
土地建物買賣移轉登記之手續為何

   (一) 土地買賣移轉手續

   1. 備齊文件(繕妥蓋章)

   2. 現值申報

   3. 領取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或免稅證明書

   4. 申報贈與稅(凡買賣以贈與論者先行申報贈與稅)

   5. 申請登記

   (1) 收件 (2) 計費:按稅單所載價值千分之一計算登記費。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及期罰鍰(逾一個月申請者,

   每逾一個月加征一倍,高至20倍為限)。

   (3) 開規費單 (4) 繳費 (5) 補正

   (經審查發現填寫錯誤或文件不全或證件不符時經通知補正者,

   應於期限內補正) (6) 領狀(經審查無誤並登記完畢後,權利人

   或代理人即可持收件據及原蓋用之印章,領取所有權狀,契約

   書正本及其他無需存查文件)

  (二) 建物買賣移轉手續

   1. 備齊文件 2. 申辦監證或公證(鄉鎮市公所-監證,地方法院-公證)

   3. 申報契稅 4. 領取稅單 5. 領回契約書件 6. 申報贈與稅

   7. 申請登記(如土地買賣移轉)

申辦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注意事項

   1. 申請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瞭解交易標的各項標示權屬及他項權

    利概況,再行確定買賣契約,俾保交易之安全。

   2. 農地所有權買賣移轉,承購者以能自耕者為限(備自耕能力證明

    書),並不得移轉為共有,違反前項規定者,則其買賣移轉無效。

   3. 原住民保留地,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4. 有「工業用地或標準廠房依某某縣市政府某某字第某某號函辦理」

    戮記者,應經工業主管機關同意。 5. 國民住宅用地或建物移轉應

    經國宅機關同意。

   6. 外國人購買土地應會同原所有權人呈請該管市縣政府核備。

   7. 公寓大廈之所有權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同部分之應有部分及

    其基地所有權或地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

   8. 耕地所有權人移轉農地應連同其所有之農舍併同移轉。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請如何請求救濟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得向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贈償,

   但該地 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地政機關拒絕時,受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以資救 濟。

  •登記錯誤損害賠償請求之時效,自請求權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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