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將土地或建物產權無 償贈與他方,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行為,經訂立書面契約一個 月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1.由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會同申請。(即由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 會同申請) 2.權利人一方單獨申請。即土地權利移轉,經訂立書面契約, 依法公證或監證,並申報現值或契稅後,登記義務人在未登記 前死亡者,由登記權利人單獨申請。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贈與契約書正副本 3.所有權狀正本 4.申請人身分證明
贈與人(義務人)及受贈人(權利人)之身分證明。(戶籍謄
本、戶口名簿影本、身分證影本)
5.贈與人(義務人)之印鑑證明義務人印鑑證明書
(1)義務人親自到場並提出國民身分證,經登記機關指定人
員核符後當場於證明文件內簽名或蓋章並由登記機關指定
人員同時認章,免附。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公證或監證者,免附。
(3)華僑檢附駐外單位簽發之授權書者,應添附被授權人之
印鑑證明。
(4)外國人檢附該國核發之印鑑證明仍應經我國駐外單位之
簽證。
(5)義務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免附其印鑑證
明,但應附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
(6)法人應附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登記及其代表人資格證
明、印鑑證明。
6.委託書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7.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文件
(1)土地移轉時應檢附。---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
(2)繳納收據或免稅證明文件應加蓋查欠稅費戳記及主辦人
員職名章。
8.契稅繳納收據或免稅證明書
(1)建物移轉時應檢附
(2)契稅繳納應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3)免稅證明書應向稅捐機關申請。
9.自耕能力證明書
受贈耕地時其承受人應檢附,但承租人受贈者免附。
10.分區使用證明文件
(1)田、旱地目土地移轉而依土地登記簿或其他資料記載無
法辨識非屬耕地時檢附。
(2)向縣市政府申請。
11.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稅總額證明書或
同意移轉證明書。
12.重劃工程費或差額地價繳清證明書(登記簿蓋有「未繳清
差額地價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戳記者,應
檢附或另附承諾書辦理)。
1.計費 :
按稅單所載價值千分之一計算登記費。書狀費每張八十
元,及逾期罰鍰(逾一個月申請者,每逾一個月加征一倍,
高至二十倍為限)。
2.開規費單
3.繳費
4.收件
5.補正
(經審查發現填寫錯誤或文件不全或證件不符時經通知補正
者,應於期限內補正。)
6.領狀
(經審查無誤並登記完畢後,權利人或代理人即可持收件收
據及原蓋用之印章,領取所有權狀,契約書正本及其他無
需存查文件)。
1.贈與登記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但原有承租權或地上權
對受贈人仍繼續存在。
2.農地所有權贈與移轉,承受者以能自耕者為限(備自耕能
力證明書),並不得移轉為共有,違反前項規定者,則其贈
與移轉無效。
3.原住民保留地,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4.有『工業用地或標準廠房依某某縣市政府某某字第某某
號函辦理』戳記者,應經工業主管機關同意。
5.國民住宅用地或建物移轉應經國宅機關同意。
6.外國人承受土地應會同原所有權人呈請該管市縣政府核
備之。
7.公寓大廈之所有權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同部份之
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
移轉。
8.耕地所有權人移轉農地應連同其所有之農舍併同移轉。
9.法定代理人不得代未成年子女與自己訂立贈與契約書,
受贈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得向地政機關請求
損害賠償,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
,不在此限。
•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地政機關拒絕時,受害人得向司法
機關起訴,以資救濟。
•登記錯誤損害賠償請求之時效,自請求權知有損害時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