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標示變更分割登記 意義

   1.係指所有權人為管理之需要或處分方便起見,向地政機關申

       請將其所有一宗之地分割為兩宗以上所為之變更登記。

   2.土地分割,有因自然變遷因素,如土地部分流失或部分坍沒

      ;有因事實需要,如土地部分建築則應辦土地分割,將建築

      基地與未建築部分予以分割。

   3.應注意事項 :

   (1)辦理分割登記時,登記簿之住址與申請時之戶籍住址不符時

       ,應同時辦理住址變更登記。

   (2)分割之土地上有建物時,經分割後建物基地號已異動時,申

       請人應依據分割成果,另案辦理建物基地地號變更登記。

   (3)土地之部分合併於他土地時,應先行申請辦理分割。

   (4)土地分割應申請土地複丈,同時填具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

       書,一併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限制

   1.耕地不得分割 :

   (1)每宗耕地不得分割或移轉共有,耕地係指左列之土地

    a.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

    b.依都市計畫法編為農業區、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

    c.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尚未編定用地別或未實施都市計畫、區

       域計畫地區之田、旱地目土地。

    d.國家公園區內之農地。

   (2)例外得為分割之情形如左 :

    a.因出售與毗鄰耕地自耕農而與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

    b.共有耕地每人持分達五公頃以上具有分割之必要者,得報

    經該主管機關核准分割為單獨所有。

    c.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依法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d.農業發展條例公布前(六十二年九月)有左列情形者,亦得申

    請分割 :

    1)分別承租同一宗之耕地,經訂定三七五租約,並辦理租約

    登記者。

    2)分別承租同一宗公(耕)地者。

   2.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

   3.因共有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得分割,其期限不得逾五年。

   4.法定空地,不得分割。

   5.實施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之土地,於公告禁止處分期間內,

       暫停申請分割。

   6.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經稅

      捐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之土地,不得申請分割及合併。

   7.因界址糾紛,正訴由司法機關處理者,除由法院囑託測量外

      ,不得申請複丈。

   8.實施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未決之土地,不予受理申請土地

       複丈。

   9.已依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預告登記之土地,不得

      申請分割或合併。

申請人

   1.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辦理。

   2.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或以書面授權或委託土地代管機關代

      為申請。

   3.土地所有權屬一人所有者,由該所有權人單獨申請。

   4.共有土地,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或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第一、二、三項之規定辦理。

   5.若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可單獨申請。

   6.若經和解者,應由各權利人會同申請,如有一方扛不會同申

       請,他方可檢具有關證件單獨申請。

   7.一宗土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申請

      分割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地役

      權人或典權人申請勘測權利範圍及位置。

   8.各該申請人,若為未成年人,或為禁治產權人或為法人時,

      應由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請。

應備書件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3.登記清冊。

   4.分割成果表 :

   通常由複丈人員將成果表逕附登記案件內,不再發給成果表。

   5.戶籍資料 :

   如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a.若為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應另附繳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資

       料。

    b.若為法人,應附繳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資

       格證明。

    c.華僑在台未設戶籍者,應附繳僑居地我國使館或僑務委員

       會核發之身分證明。

   6.土地所有權狀。

   7.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

      若經法院判決者應附繳本項文件,否則免附,惟經最高法院

      判決者,免附判決確定書。

   8.和解筆錄或協議書:

      若經當事人(如共有人)和解或協議者,應檢附本項文件,否則

      免附。

   9.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

       如分割之土地為田、旱地目時,應檢附本項文件,否則免

       附,惟若附建照執照亦可。

   10.建造執照平面圖位置圖 :

      若建築基地分割時,應檢附本項文件正本及影本。

   11.委託書

    a.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b.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手續

   1.備齊所需書件 :

      依式填寫蓋章後,向土地所在地之主管地政事務所申請。

   2.計費 :

      申辦之案件,首先送請計算規費。超過一公頃者,每0.5公頃

      增收半數,不足0.5公頃者,以0.5公頃計算。至於標示變更登

      記則免費,書狀費每份新台幣八十元。其比數係以分割後之

      比數計算。

   3.開單 :

      申請案件經計算規費後,即可送請開發規費繳納通知單。

   4.繳費 :

      領取規費繳納通知單後,持單至收費處繳費,繳費後取具繳

      費收據。

   5.簽驗 :

      繳費後,應將申請案件與繳費收據,一併送請計費者或開單

      者簽驗。

   6.收件 :

      經簽驗後,即可將申請案件送請收件處收件,並取具收件收

      據,收件前應先購買界標。

   7.領丈 :

   a.申請人接到訂期複丈通知書後,應攜帶該通知書及印章界標

     ,準時到現場領丈。

   b.如因故未能親自到現場領丈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領

       丈。

   c.如經通知未到場領丈,視為放棄申請,已繳複丈費用不予發

      還。

   d.複丈完畢後,申請人當場認定無誤,應即在複丈圖上簽名或

       蓋章。

   8.登記 :

   a.複丈人員將複丈成果整理完畢後,將複丈結果通知書逕附於

      標示變更登記案件內,並將標示變更登記案件逕行移送登記

      部門重新收件,故申請人於領狀前,應先取具收件收據。

   b.登記案件經審查發現有文件不全,或證件不符,或填寫錯誤

      等情事時,應依通知限期補正。經駁回補正之案件,若收件

      處已經銷號,應重新送請收件並取具收件收據。

   c.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即予登記。

   9.領狀 :

      登完畢接獲通知後,即可持收件收據及原蓋用之印章,領取

      分割後之各筆土地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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