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為管理之需要或處分方便及促進土地經濟利用起見, 向地政機關申請將其所有兩宗以上之土地合併為一宗所為之變 更登記。
1.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 區、使用性質及地目均相同之土地為限,所有權人設定有他項 權利者,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或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地政事務所予實地勘查後,依法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 (1)都市計劃農業區、保護區以外依法可供建築者。 (2)都市計劃範圍外編定為建築用地者。 2.數筆土地分屬不同使用分區,雖供同一建物使用,仍不得合 併。 3.實施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之土地,於公告禁止處分期間內, 暫停申請合併。 4.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經稅 捐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之土地,不得申請合併。 5.因界址糾紛,正訴由司法機關處理者,除由法院囑託測量外 ,不得申請複丈。 6.實施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未決之土地,不予受理申請土地 複丈。 7.辦理預告登記之土地,不得申請分割或合併。 8.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不得合併。
1.土地之一部份合併於他土地時,應先行申請辦理分割。 2.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土地,於合併後,他項權利範圍仍存在於 合併前原位置以上,不因合併而受影響。 3.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土地合併,須先徵得他項權利人之同意。 4.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 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 土地增值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土地合併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5.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 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外,如公告現值相同土地合併,應以 合併前各該宗土地面積與各宗土地面積之和之比計算,公告 現值不同時以公告現值計算權利範圍。 6.併時,如合併後各有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 價值產生減少之差額者,應申報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 稅。但增減價相差在合併後當期公告現值一平方公尺單價以 下者免申報移轉現值。
1.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辦理。 2.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或以書面授權或委託土地代管機關代 為申請。 3.土地所有權屬一人所有者,由該所有權人單獨申請。 4.共有土地,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或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第一、二、三項之規定辦理。 5.若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但因和解而必 須合併者,由當事人會同申請,如任何一方拒不會同申請 時,得由他方檢具有關證件單獨申請之。 6.各該申請人,若為未成年人,或為禁治產人或為法人時,應 由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請。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3.登記清冊。 4.合併成果表 :
由測量人員將成果表逕附登記案件內。
5.戶籍資料 :
如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1)若為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應另附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資
料。
(2)若為法人,應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之資格
證明。
(3)華僑在台未設戶籍者,應附僑居地我國使領館或僑務委
員會核發之身份證明。
6.協議書及印鑑證明:
若不同所有權人之土地合併在一平方公尺以上增減持分者
,應檢附本項文件。
7.土地所有權狀。
8.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
若經法院判決者應附本項文件,否則免附,惟經最高法院
判決者,免附判決確定書。
9.和解筆錄或協議書:
若經當事人和解或協議者,應檢附本項文件,否則免附。
10.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若有設定他項權利時,應檢附本項文件及印鑑證明,否則
11.建造執照平面圖位置圖:
若建築基地合併時,應檢附本項文件正本及影本。
12.委託書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1.備齊所需書件 :
依式填寫蓋章後,向土地所在地之主管地政事務所申請。
2.計費 :
申辦之案件,首先送請計算規費。其複丈費免費。另標示
變更登記免登記費。若需發給新權狀,則每張工本費新台
幣八十元。
3.開單 :
申請案件經計算規費後,即可送請開發規費繳納通知單。
4.繳費 :
領取規費繳納通知單後,持單至收費處繳費,繳費後取具
繳費收據。
5.簽驗 :
申請案件與繳費收據,一併送請計算者或開單者簽驗。
6.收件 :
經簽驗後,即可將申請案件送請收件處收件,並取具收件
收據,收件前應先購買界標。
7.領丈 :
(1)申請人接到訂期複丈通知書後,應攜帶該通知書及印章
界標,準時到現場領丈。
(2)如因故未能親自到現場領丈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
人領丈。
(3)如經通知未到場領丈,視為放棄申請,已繳複丈費用不
予發還。
(4)複丈完畢後,申請人當場認定無誤,應即在複丈圖上簽
名或蓋章。
8.登記 :
(1)複丈人員將複丈成果整理完畢後,將複丈結果通知書逕
附於標示變更登記案件內,並將標示變更登記案件逕行
移送登記部門重新收件,故申請人於領狀前,應先取具
收件收據。
(2)登記案件經審查發現有文件不全,或證件不符,或填寫
錯誤等情事時,應依通知限期補正。經駁回補正之案
件,若收件處已經銷號,應重新送請收件並取具收件收
據。
(3)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即予登記。
9.領狀 :
登完畢接獲通知後,即可持收件收據及原蓋用之印章,領
取合併後之土地所有權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