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權利人持有之權利書狀,因毀損之權利書狀。 2.共有土地權利人原持有之土地所有權狀及其各應有權利 部分之共有人書狀保持證及原持有建物附表之權利書狀 換發時。 3.土地因逕為分割(土地徵收)、實施土地重劃或地圖重測 等原因致重編地段、地號或新增地號時。
1.所有權狀 由所有權人申請。 2.他項權利證明書 由他項權利人申請。 3.各項申請人若為未成年人或為禁治產人或為法人時,應 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請。
1.書狀換發登記申記書。 2.登記清冊。 3.戶籍資料 : 如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1)若為未成年人或為禁治產人或法人,應另附繳其法定 代理人之戶籍資料。 (2)若為法人,應另附繳法人登記證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資格證明。 (3)若為自然人親自申請,經繳驗國民身分證核對無誤 後,免附繳本項文件。 (4)華僑應附繳僑居地使領館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身分證 明。 4.原權利書狀 : 依申請換發之權利別附繳土地所有權狀或建物所有權狀或 他項權利證明書。 5.委託書 (1)本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1.備齊繕妥所需書件 將登記申請書對摺放置於第一頁,登記清冊對摺放置於第 二頁,並加蓋申請人騎縫章,其餘書件再依次放置整齊, 用訂書線裝訂成冊,即可提向主管之地政事務所申請。 2.計費 : 申請案件首先送計算規費,其登記費免費,其書狀費每份 新台幣八十元。 3.開單 : 經計費後,即可開發規費繳納通知單。 4.繳費 : 經開單後,即可持單至收費處繳費,並取具繳費收據。 5.簽驗 : 經繳費後,將繳費收據及申請案件,送請計費者簽驗。 6.收件 : 經簽驗後,即可將申請案件送請收件處收件,並取具收件 收據。 7.補正 : 申請案件經審查發現繕寫錯誤或文件不全或證件不符者, 應依通知限期補正。 8.領狀 : 申請案件經審查無誤登記完畢後,即可持收件收據及原蓋 用之印章,領取換發之權利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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