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書狀換發登記 時機

   1.權利人持有之權利書狀,因毀損之權利書狀。

   2.共有土地權利人原持有之土地所有權狀及其各應有權利

      部分之共有人書狀保持證及原持有建物附表之權利書狀

               換發時。

   3.土地因逕為分割(土地徵收)、實施土地重劃或地圖重測

               等原因致重編地段、地號或新增地號時。

申請人

   1.所有權狀 由所有權人申請。

   2.他項權利證明書 由他項權利人申請。

   3.各項申請人若為未成年人或為禁治產人或為法人時,應

      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請。

應備書件

   1.書狀換發登記申記書。

   2.登記清冊。

   3.戶籍資料 :

   如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1)若為未成年人或為禁治產人或法人,應另附繳其法定

        代理人之戶籍資料。

   (2)若為法人,應另附繳法人登記證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資格證明。

   (3)若為自然人親自申請,經繳驗國民身分證核對無誤

       後,免附繳本項文件。

   (4)華僑應附繳僑居地使領館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身分證

                明。

   4.原權利書狀 :

   依申請換發之權利別附繳土地所有權狀或建物所有權狀或

   他項權利證明書。

   5.委託書

   (1)本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手續

   1.備齊繕妥所需書件

   將登記申請書對摺放置於第一頁,登記清冊對摺放置於第

   二頁,並加蓋申請人騎縫章,其餘書件再依次放置整齊,

   用訂書線裝訂成冊,即可提向主管之地政事務所申請。

   2.計費 :

   申請案件首先送計算規費,其登記費免費,其書狀費每份

   新台幣八十元。

   3.開單 :

   經計費後,即可開發規費繳納通知單。

   4.繳費 :

   經開單後,即可持單至收費處繳費,並取具繳費收據。

   5.簽驗 :

   經繳費後,將繳費收據及申請案件,送請計費者簽驗。

   6.收件 :

   經簽驗後,即可將申請案件送請收件處收件,並取具收件

   收據。

   7.補正 :

   申請案件經審查發現繕寫錯誤或文件不全或證件不符者,

   應依通知限期補正。

   8.領狀 :

   申請案件經審查無誤登記完畢後,即可持收件收據及原蓋

   用之印章,領取換發之權利書狀。

申請作業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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