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書狀補發登記 種類

   權利書狀包括:

   1.土地所有權狀

   2.共有人保持證

   3.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4.建物附表

   5.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五種

   1.土地所有權如係共有,早期均分發給各共有人以共有人保持

   證(舊式作法),現階段共有者,於所有權總登記時,或補發權

   利書狀時,均分發給新式之持分所有權狀。

   2.早期建物登記係發給建物附表(舊式作法),現階段建物所有

   權總登記時,或移轉登記時,或補換發權利書狀時,均發給

   新式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權利書狀補發登記

   一、申請時機及應注意事項

   1.書狀滅失時應申請補發 ─登記名義人﹝如所有權人或他項權

   利人﹞因不慎或其他原因致其執管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或他項

   權利證明書滅失時,應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或切結書,向地政事務所依法申請補發書狀,經地政事務所依

   法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

   實提出異議後,即可補發。

   2.地政事務所依法公告書狀滅失時,地政事務所以明信片或公

   函通知登記名義人,登記名義人於收到通知時,如無申請該案

   之書狀補發,為保障權益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異議,以防他人

   冒名申請補發書狀。

   二、申請人

   1.所有權狀 ─ 由所有權人申請

   2.他項權利證明書 ─ 由他項權利人申請

   3.各該申請人若為未成年人或為禁治產人或為法人時,應由其

   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請。

   三、應備書件

   1.書狀補發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切結書

   4.戶籍資料 :如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1)若為未成年或為禁治產人或法人應另附繳其法定代理人 

       之戶籍資料。

   (2)若為法人,應另附繳法人登記證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資

       格證明。

   (3)若為自然人親自申請,經繳驗國民身分證核對無誤者,

       免附繳本項文件。

   (4)華僑應附僑居地使領館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身分證明。

   (5)若住所有變更,應同時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5.印鑑證明

   6.委託書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四、申辦手續

   1.備齊繕妥所需書件:

   將登記申請書對摺放置於第一頁,登記清冊對摺放置於第

   二頁,其餘書件再依次放置整齊,用訂書線裝訂成冊,即

   可提向主管之地政事務所申請。

   2.計費 :

   申請案件首先送計費者計算規費,其登記費免費,其書狀

   費每份新台幣八十元。

   3.開單 :

   經計費後,即可開發規費繳納通知單。

   4.繳費 :

   經開單後,即可持單至收費處繳費,並取具繳費收據。

   5.簽驗 :

   經繳費後,將繳費收據及申請案件,送請計費者簽驗。

   6.收件 :

   經簽驗後,即可將申請案件送請收件處收件,並取具收件

          收據。

   7.補正 :

   申請案件經審查發現繕寫錯誤或文件不全或證件不符者,

   應依通知限期補正。

   8.公告 :

   申請案件經審查無誤後,應行公告一個月,公告期滿無異

   議者,即可補發登記。

   9.領狀 :

   經登記完畢後,即可持收件收據及原蓋用之印章,領取補

   發之權利書狀。

   五、申請作業流程表

   申請作業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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