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書狀包括: 1.土地所有權狀 2.共有人保持證 3.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4.建物附表 5.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五種 1.土地所有權如係共有,早期均分發給各共有人以共有人保持 證(舊式作法),現階段共有者,於所有權總登記時,或補發權 利書狀時,均分發給新式之持分所有權狀。 2.早期建物登記係發給建物附表(舊式作法),現階段建物所有 權總登記時,或移轉登記時,或補換發權利書狀時,均發給 新式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一、申請時機及應注意事項 1.書狀滅失時應申請補發 ─登記名義人﹝如所有權人或他項權 利人﹞因不慎或其他原因致其執管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或他項 權利證明書滅失時,應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或切結書,向地政事務所依法申請補發書狀,經地政事務所依 法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 實提出異議後,即可補發。 2.地政事務所依法公告書狀滅失時,地政事務所以明信片或公 函通知登記名義人,登記名義人於收到通知時,如無申請該案 之書狀補發,為保障權益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異議,以防他人 冒名申請補發書狀。 二、申請人 1.所有權狀 ─ 由所有權人申請 2.他項權利證明書 ─ 由他項權利人申請 3.各該申請人若為未成年人或為禁治產人或為法人時,應由其 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請。 三、應備書件 1.書狀補發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切結書 4.戶籍資料 :如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1)若為未成年或為禁治產人或法人應另附繳其法定代理人 之戶籍資料。 (2)若為法人,應另附繳法人登記證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資 格證明。 (3)若為自然人親自申請,經繳驗國民身分證核對無誤者, 免附繳本項文件。 (4)華僑應附僑居地使領館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身分證明。 (5)若住所有變更,應同時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5.印鑑證明 6.委託書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四、申辦手續 1.備齊繕妥所需書件: 將登記申請書對摺放置於第一頁,登記清冊對摺放置於第 二頁,其餘書件再依次放置整齊,用訂書線裝訂成冊,即 可提向主管之地政事務所申請。 2.計費 : 申請案件首先送計費者計算規費,其登記費免費,其書狀 費每份新台幣八十元。 3.開單 : 經計費後,即可開發規費繳納通知單。 4.繳費 : 經開單後,即可持單至收費處繳費,並取具繳費收據。 5.簽驗 : 經繳費後,將繳費收據及申請案件,送請計費者簽驗。 6.收件 : 經簽驗後,即可將申請案件送請收件處收件,並取具收件 收據。 7.補正 : 申請案件經審查發現繕寫錯誤或文件不全或證件不符者, 應依通知限期補正。 8.公告 : 申請案件經審查無誤後,應行公告一個月,公告期滿無異 議者,即可補發登記。 9.領狀 : 經登記完畢後,即可持收件收據及原蓋用之印章,領取補 發之權利書狀。 五、申請作業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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