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設定登記





















































































































如何有效確保債權

   依我國現行法制,擔保債權之方法很多,由於不動產價格恆高於

   動產,更因不動產事實上無法折舊、減少價值之問題,甚且因時

   間經過而增加價值,又抵押權係不占有抵押物而得就其賣得價金

   優先受清償之權利。由於一方面可優先受償,對債權人而言能達

   到確保債權之目的,另一方面不占有抵押物,對抵押權人而言仍

   可繼續使用收益抵押物雙方均便利,是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最能

   有效確保債權。

抵押權設定登記意義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土地或建物

   就其賣價金受清償之權,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地政事務所

   申辦抵押權設定所為之登記。

申請登記時應注意事項:

   一、依法限制分割之耕地,不得以其所有權之一部分設定抵押權。

   耕地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之一部分設定抵押權者,亦同。

   二、為避免農舍與基地分離情形,農舍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必

   須與基地一併設定抵押權。

   三、申請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抵押人非債務人時,契約書及

   登記申請書應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之土地如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

   登記或其他機關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登記後未有塗銷前,不得辦

   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五、抵押權因增加擔保債權金額申請登記時,如有後順位抵押權

   人同意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外,應就其增加金額部分另行辦

   理設定登記。

   六、抵押權設定後如有移轉、設定總金額、權利範圍、存續期間

   、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義務人、債務人變更等情事,仍須

   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移轉或抵押權變更登記。

   七、在借款還清以後,因抵押權係物權的一種須登記後才發生效

   力,故應檢附由抵押權人出具之債務清償或權利拋棄證明書,向

   地政事務所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經過登記才真正塗銷。

   八、抵押權塗銷登記,為配合政府推動簡政便民革新措施,您可

   依個別需要,得委由金融機構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債務清償證

   明書連同他項權利證明書,函送該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

   銷登記,可為您解決往返奔波之辛勞。

   九、登記申請人應納地政規費、處理期限如下:

   1. 申請人:債權人、設定人、債務人。

   2. 應納地政規費: (1) 按抵押權設定擔保債權總額之千分之一計徵。

    (2) 書狀費每張捌拾元。

   3. 罰鍰: 申請人申請登記逾法定期限一個月者,每逾一個月加征登

    記費額一倍 之罰鍰,最高至二十倍。

   4. 處理期間: 三天

申請登記應備文件:

   

登記

種類

一、

抵押權設定登記

二、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三、

抵押權塗銷登記

1. 登記申請書

2. 契約書正副本

3. 戶籍騰本或國民身

 分證影本或戶口名

 簿影本

4. 義務人印鑑證明

5. 委託書

6. 所有權狀

1. 登記申請書

2. 變更契約書正副本

 及原設定契約書

3.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

 分證影本或戶口名

 簿影本

4. 義務人印鑑證明

5. 委託書

6.他項權利證明書

1. 登記申請書

2. 債務清償證明書

 、抵押權拋棄書

 或其他塗銷登記

 證明文件。

3. 戶籍謄本或國民

 身分證影本或戶

 口名簿影本

4. 他項權利證明書

  備註 : 1. 使用公定契約書應檢附文件為影本者,應簽註『本影本與

     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蓋章。

     2. 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免附印鑑證明。

     3. 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免檢附。

結語

   由以上說明,我們可以知道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實在是包含很多的

   程序,所牽涉到的法令規定很多,有感於此本節用最淺顯的文字

   將抵押權設定登記暨其衍生之抵押權內容變更、抵押權塗銷等問

   題作一綜合性的重點敘述,期能使您有全盤的認識並得為有效的

   利用。如仍有疑問可逕向服務台洽詢,並備有填寫範例須知供您

   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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