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段徵收乃為政府依據都市計畫之規劃、開發新市區、或依特 定目的事業之需要,將一定區域內的私有土地全部徵收,重新 加以規劃、整理、開發,並興建必要的公共設施後,將可建築 用地一部份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按一定比例領回或優先買回,一 部份由政府讓售給國宅或其他需地機關建設使用,剩餘土地辦 理公開標售以償還開發成本。與市地重劃一樣,是一種綜合性 的土地開發措施。
一、區段徵收辦理要件,必須為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並規定以 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地區,或新訂都市計畫地區,或農業區、保 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等建築用地的地區。 二、選定之範圍,應按預定開發的目的及計畫概要,依當地 地勢、地形、天然環境、使用現況、交通系統等實際需要而 劃定。 三、選定的範圍應力求完整,既成社區、聚落、或建物密集 地區,於規劃都市計畫時,盡量以不納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 範圍為原則,如有必要納入時,在不影響都市計畫規劃的前 提下,儘量予以保留。 四、選定之區段徵收區,其抵價地之面積為最高以全徵收區 面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一、私有土地補償方式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可有二種補償方式供選擇) 1.領取現金補償者 : 按照徵收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但 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並可於開發完成後,按原 徵收地價加計公共設施費用優先買回土地。 2.不領取現金補償者: 應在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開發後的可建築用地﹝ 及抵價地﹞。領回抵價地之比例,依現行法令規定係以徵收私 有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二、土地改良物之補償 可分為農作改良物及建築改良物二項補償,均依據「台中縣辦 理公共工程拆除建築改良物補償辦法」及「台中縣辦理徵收土 地農林作物補償費查估基準」辦理查估及補償。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比例目前法令依據: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 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因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二、抵價地之處理方法 (一)申請 1.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申 請。 2.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租約或設定他項權利(如地上權、地役權 、永佃權、抵押權、典權等)或限制登記,土地所有權人應先自 行處理,並提出已補償完畢之證明文件,或已清償抵押權及塗 銷限制登記之證明。 3.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 時,應於限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 (二)分配 1.政府應先行規劃選定抵價地的分配街廊,並訂定最小分配面 積,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街廊,並採公開抽籤方式配地。 2.由徵收機關預計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及 各宗預計抵價地之面積×各該土地評定之單位地價×該所有權 人被徵收土地應領補償地價除以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 3.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未達所選擇分配街 廊最小權利價值時,應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 4.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價值,已達所選擇分配街 廊最小權利價值時,也可以分開選擇兩個以上的分配街廊。 三、優先買回土地之處理方法 (一)申請 1.原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取現金補償後,待區段徵收土地開發整 理完竣時,可於限期內以書面向政府提出申請優先買回土地, 未依期限申請者,視為放棄優先買回權。 2.申請優先買回土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時,應與其他 土地所有權人合併買回。 (二)分配 1.優先買回土地的分配方式,應俟抵價地分配完竣後,照抵價 地的分配原則辦理。 2.優先買回土地地價,按徵收補償地價另加公共設施費用計 算。
一、土地增值稅部份 1.區段徵收區內私有土地,以現金補償地價者,或依規定申領 抵價地者,均免徵土地增值稅。 2.原來申請領回抵價地,後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面積而 改以領取現金補償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3.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係以實際領回 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且於課徵土地增值 稅時,減徵百分之四十。 二、地價稅部份 1.區段徵收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 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2.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他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一、依行政院八十六年一月四日台(八六)內00三五三號函示「 既有合法社區、聚落及零星房屋等,政府於辦理都市計畫規劃 時,盡量以不納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範圍內為原則。 二、如有必要納入時,在不影響都市計畫規劃品質,及不妨 礙都市計畫事業之前提下,儘量予以保留」。
一、性質不同: 市地重劃是權利的交換分合,雖然土地面積減少,土地所有權 人始終保有土地權利。區段徵收則是將土地徵收為公有後重新 分宗整理,再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 二、適用時機不同 : 市地重劃適用於無特定開發目的,且區內現有聚落及零星建地 較多之地區 ;區段徵收則較適合於有特定開發目的,需集中取 得大面積開發目的用地,如大專院校等,且需區內現有建築物 較少之地區。 三、分配土地方式不同 : 市地重劃係按原位置分配,區段徵收則是政府可依開發目的, 指定街廊供土地所有權人選擇,並依抽籤決定位置。 四、配回土地比例不同 : 市地重劃是原地土地扣除公設用地負擔及費用負擔,分回土地 比例約為百分之五十至五十五。區段徵收係以百分之五十為原 則,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五、強制力不同 : 區段徵收性質上屬徵收之一種,是政府公權力的強制實施,只 要徵收計劃依程序報經行政院核定即可實施。而市地重劃之負 擔如超過百分之四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 需先做民意調查,須有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 所有土地面積亦需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使得 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