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劃區公共設施用地及逕為分割 意義

   1.為增進民眾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的生活環境,於都市計畫

   等規劃時將實施範圍內,劃為若干使用區,例如住宅區、商業

   區、停車場、公園、道路等,其屬於公眾使用的使用區土地,

   稱之為「公共設施用地」。

   2.土地分割複丈,為土地權利變更之一種,原則上應由土地所

   有權人等提出申請。至如政府推行土地政策或國防、交通等需

   要,為簡政便民及兼顧公權力之行使,在法律授權下,免經土

   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得以直接分割者,謂「逕為分割」。

道路中心椿都市計畫範圍椿公共設施界椿土地使用分區界椿

   1.道路中心樁 :

   豎立於道路中心之樁俗稱路心樁。也就是道路中心線交點及其

   起迄點所設立之樁。若兩交點之距離過長或因地形變化而不能

   通視,可中間加設中心樁,經測量確定樁位標後豎立混凝土樁

   以供都市計畫區內指定建築線及公共設施分割測量之依據。若

   在樁位測定作業中有漏釘情形,由樁位測定機關依照釘樁有關

   規定補建。

   2.都市計畫範圍樁 :

   豎立於都市計畫範圍邊界之樁。也就是都市計畫範圍邊界轉折

   點,邊界與道路中心線或另一公共設施用地界線之交點,所設

   立之樁位,經測量確定坐標號豎立混凝土樁,以供都市計畫區

   內指定建築線及土地分割測量之依據。

   3.公共設施用地界樁

   豎立於公共設施用地邊界之樁。也就是在公共設施邊界與道路

   中心線或另一公共設施用地線之交點,所設立之樁位,經測量

   確定坐標後豎立混凝樁,以供都市計畫區內指定建築線及土地

   分割測量之依據。

   4.土地使用分區界樁:

   豎立於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等土地邊界之

   樁,也就是土地使用分區邊界與道路中心線或另一土地使用分

   區界線之交點,所設立之樁位,經測量確定坐標後豎立混凝土

   樁,以供都市計畫內指定建築線及土地分割測量之依據。

   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係依據道路中心樁、都市計畫範圍樁、

   用地界樁、使用分區界樁等計畫樁豎立完竣,並經依照都市計

   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告確定後,

   工務( 建設 )機關除應將樁位座標表、樁位圖、樁位指示圖及有

   關資料送地政機關外,並應實施完成樁位點交作業,將道路及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

   量。

依據何種資料辦理

   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係依據道路中心樁、都市計畫範圍樁、用

   地界樁、使用分區界樁等計畫樁豎立完竣,並經依照都市計畫

   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告確定後,工

   務( 建設 )機關除應將樁位座標表、樁位圖、樁位指示圖及有關

   資料送地政機關外,並應實施完成樁位點交作業,將道路及其

   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

   。

如何分割測量

   實施分割測量時,應先實施檢測圖上都市計畫樁位確定無誤後

   ,依下列規定測定分割界線位置 :

   1.都市計畫範圍、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測量,

   依檢測後之圖上樁位,決定分割界線位置。

   2.道路用地之分割測量,依檢測後之圖上道路中心樁位,並按

   照道路寬度決定分割界線位置。道路兩旁有綠地者,同時按照

   綠地寬度決定其分割界線位置。

   3.曲線道路用地之分割測量依曲線起點、終點及交點圖上樁位

   ,求繪曲線道路中心線後,依照道路寬度測定分割界線

   位置。

   4.交叉道路截角之分割測量,應依照道路交叉口截角規定辦理

   。但都市計畫書圖另有敘明及標示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如何處理

   當您發現自己的土地含有部份公共設施用地而尚未辦理地籍分

   割時,可逕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請查明。倘經查係於分割時發

   現地籍面積與土地登記簿面積不符,且超出法定配賦公差範圍

   而未辦理分割者。可檢附面積更正同意書及有權利關係之第三

   者同意書等資料辦理面積更正登記後,再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分

   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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