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以登記之土地、建物權利, 因權利人死亡, 而由其合法繼承
人繼承其權利後, 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辦權利移轉登記者。

按民法第一二三八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
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民法第一一三九條規定: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已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一一四0條規定:「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故上開有繼承權之人,申辦繼承登記時,可依實際情形,由下
列相關人員申請之 : 1 . 合法繼承人全體同意辦理繼承者,由全
體繼承人共同申請之。 2 . 合法繼承人為二人以上,其中部分
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者,得由繼
承人中一人或數人為申請人,申請繼承登記為公司共有。3. 以
「遺產分割」方式申辦繼承登記者,可由取得土地、建物權利
之繼承人檢附「遺產分割契約書」申請之。 4. 以「遺囑」申辦
繼承登記者,可由取得土地、建物權利之繼承人檢附「遺囑」
申請之。

繼承登記,應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六個月內申請之。

繼承人未即時申辦繼承登記者,對繼承人之權益影響如下:
1. 應繳罰鍰
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申請逾期者,
每逾一個月得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2.收歸國有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
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 得由地政機關予以代管。
前項代管期間為九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逕為國有登記。
註:1. 代管土地建物之繼承人,於代管期間內得隨時申辦繼承登記。
2. 繼承人於代管期間申辦繼承登記時,應先行向代管機關(及本府
地政科地籍股 ) 洽取「代管費連單」後,持向縣府公庫繳納,並
於辦理繼承登記時繳驗該已繳納代管費用之證明文件。

| 項次 |
證件名稱 |
來 源 |
備 註 |
| 1. |
登記申請書 |
自行檢附 |
. |
| 2. |
戶籍謄本 |
向戶政事務
所申請
|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
( 除申請戶謄本)及繼承人現
在之戶籍謄本。不得以戶口
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代 替。
|
| 3. |
繼承系統表 |
自行檢附 |
由申請人依戶籍資料製作,
並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
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
法律責任」並 簽名或蓋章。
|
| 4. |
拋棄書 |
自行檢附 |
被繼承人於七十四年六月四
日以前死亡,繼承人中有拋
棄繼承權者,應檢附其拋棄
書及印鑑證明 。
|
| 5. |
法院准以備查
之 「繼承權拋
棄文件」
|
向法院主張
拋棄繼承權
時,由法院
發給
|
被繼承人於七十四年六月五
日以後死亡,繼承人中有拋
棄繼承權者,應檢負由法院
發給准予拋棄之證明文件。
|
| 6. |
印鑑證明 |
向戶政事務
所申請
|
1.所有權繼承者附所有權狀 ;
他項權利繼承者附他項權利
證明書。
2.無法檢附權利書狀者,需
附切結書。
|
| 7. |
所有權狀或他
項權利證明書
|
自行檢附 |
1.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
發生之繼承,有拋棄繼承權者
,應檢附拋棄人之印鑑證明。
2.以遺產分割辦理時,應附協
議分割人之印鑑證明。
3.有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
拋棄或協議分割時,應加附該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印鑑證
明。
|
| 8. |
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副本
|
自行檢附 |
繼承人分割遺產時檢附 ; 並
應按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
用「印花稅票」。
|
| 9. |
遺囑 |
自行檢附 |
繼承人以遺囑辦理時檢附。 |
| 10. |
遺產稅繳 (免)
納明 書或其
他有關證明
|
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請
|
應由稽徵機關查欠
並加蓋戳記。
|
| 11. |
自耕能力
證明書
|
向鄉鎮市公
所申請
|
耕地繼承時,應附繼承人之
自耕能力證明 ;無法檢附時,
改附「承諾書」。
|
| 12. |
代管費用
繳納證明
|
向縣市政府
申請
|
土地、建物權利在縣市政府
代管中,繼承人提出申辦繼
承登記時,應檢附之。
|

1. 收件 : 合法繼承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時,登記機關應派員受
理之。
2. 計徵規費: 依繼承登記不動產之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3. 審查 : 登記機關之審查人員應審查繼承登記申請案內容及應附
證件是否符合規定,符合規定者准予登記,文件欠缺時則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補正 ; 至依法不應登記者,亦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
令依據連同申請案退還申請人。
4. 登簿 : 已審查通過之案件,則依其申請事項記載於土地登記簿
者。
5. 書狀發給及通知 : 繼承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繕寫權利書狀
並通知申請人領取。

1. 申請人申請繼承移轉登記,於收件後登記完畢前,被遺漏之合
法繼承人以書 面提出異議主張繼承權者,登記機關應將繼承登記
申請案件駁回。
2. 申請人檢具遺囑申請繼承移轉登記,於收件後登記完畢前其他
合法繼承人對遺囑之真偽有爭執或主張遺囑之內容違反民法有關
特留分規定者,登記機關應將繼承登記申請案件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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