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合併登記





































































































































































土地分割合併登記

   1. 土地複丈申請書。(可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

   2.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可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

   3. 委託書。(權利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4. 登記清冊。

   5. 戶籍資料: (1) 若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應另附繳其法定

    代理人之戶籍資料。 (2) 若為法人,應附繳法人登記證明文

    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資格證明。 (3) 華僑在台未設戶籍者,

    應附繳僑居地我國使領館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身分證明。

   6. 土地所有權狀。

   7. 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若經法院判決者應附繳本項文件

    ,否則免附。

   8. 和解筆錄或協議書:若經當事人(如共有人)和解或協議者

    ,應檢附本項文件,否則免附。

   9. 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如分割之土地為田、旱地目時,

    應檢附本項文件,否則免附,或只須檢附建照執照亦可。

   10. 建照執照平面位置圖:

    (1) 若建築基地分割時,應檢附本項文件正本(檢驗後發返)

    及影印本(另申請合造,基地未整界者,應檢附法空地證明)

    (2) 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

    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無使用執照者,如建物與基地同屬

    一人所有,應提出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之證明文件,

    或實施建築管理前繳納之房屋稅、水電費之憑證。

    (3) 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

     件。

   11. 依法得分割之「田」、「旱」地目土地,應檢附有無三七五

    租約證明。

申請土地分割複丈應如何辦理?

   1. 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分割複丈案件,應予收件(應填具土地標

    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土地標

    示變更登記),經審查淮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

    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含代理

    人)。

   2. 經通知辦理者,申請人應自備界標於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位

    ,自行於實地埋設界標,永久保存之,並於土地複丈地籍調查

    表及土地複丈圖上認定並簽名或蓋章,複丈完竣後地政事務所

    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及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土地面積

    清冊。

   3. 如申請人不能依規定埋設界標者,得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加繳

    土地複丈費之半數,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

   複丈費收費標準: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六百元計收,

   ◎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

    費之半數。

    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

    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

農地分割有何限制?

   1. 每宗耕地不得分割或移轉為共有。但因出售與毗鄰地自耕農而

    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共

    有耕地每人持分達五公頃以上且有分割之必要者,得報經該省

   (市)主管機關核淮分割為單獨所有;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

    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2. 實施區域計畫經編定為特定農業區或其他使用區之農牧用地,

    不論何種地目,其分割應受前項之限制。

   3. 農舍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設施物,其基地仍屬農業用地,

    其所有權移轉及分割應受土地法第三十條及農業發展條例第二

    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不得辦理分割。

   4. 前三項所列土地出售毗鄰耕地自耕農,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

    辦理分割。

   5.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所稱每宗耕地不得分割,指已登記之

    每宗耕地,不得分割為二宗以上之地號。但在農業發展條例公

    佈實行前分別承租(領)同一宗私有或公有耕地,經訂定三七

    五減租約,並辦理租約登記或持有承租(領)公有耕地之證明

    文件者,不在此限。

共有土地如何申請分割合併;共有權人相同之毗鄰二塊耕地,是否可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

   1. 共有土地除權利分割、合併者,應由共有人全體申請;標示分

    割或合併者,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規

    定申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 為期消滅共有型態,且可消除共有土地之糾紛,以利地籍管理

    及土地所有權人之耕作管理,共有權人相同之毗鄰二筆耕地,

    先合併為一筆後再按分割為二筆,並據以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

申請土地合併應具備何種文件

   1. 複丈申請書。

   2. 土地所有權狀。
   3.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4. 「田」、「旱」地目土地,應檢附有無三七五租約證明。

   5. 土地所有權人之協議書。(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時附繳)

   6. 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設定有他項權利者附繳)

   7. 都市計畫內「田」「旱」地目土地,無法確定其使用分區,

    申請合併時,應檢附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

   8.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9. 委託書。(權利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土地合併複丈費收費標準;土地辦理合併有何限制:

   1. 申請土地合併免納複丈費。

   2.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

   、使用性質地目均相同之土地為限,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他項

    權利者,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或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地政事務所予實地勘查後,依法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前項土

    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相同地目之限制,並以建地目為

   之:

   (1) 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以外依法可供建築者。

   (2) 都市計畫範圍外編定為建築用地者。

回上單元回上單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