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鑑界




































































































































































何謂土地鑑界

 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界標移動,

 湮沒或遺 失造成經界不明,權利人可以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

 請鑑界複丈(界址鑑 定),測量人員依調製土地複丈圖經界線(俗稱地

 界線)及比例尺大小放樣於實地, 以確定土地界址正確位置之測量作

 業,就是土地鑑界。

申請人應具備什麼資格才能申請土地複丈

 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

 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 :

 1.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應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

 請。

 2.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應由擬設

 定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3.地上權之分割應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4.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至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取得土地權利登記

 請求者, 應由權利人申請。

 5.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應由權利人申

 請。

 6.共有土地除權利分割、合併者,應由共有人全體申請;標示分割或

 合併者, 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

 7.依法令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前項申請,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

 為之。

申請鑑界複丈應檢附何種文件

 1.土地複丈申請書:可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免費索取。

 2.權利證明文件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承租人之租約書影本附於申請

 案件內, 正本核驗後領回。

 3.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

 4.祭祀公業土地,應檢附派下員證明文件。

 5.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需檢附。

 6.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申請人親自申請時免附,但應出示身分證明

 文件,以供 查證。 7公有土地由使用人申請時,應檢附公地管理機

 關之同意書或承租證明文件: 向公地管理機關申請。

土地鑑界申辦手續及申請人需配合事項

 1.申請人依複丈申請書格式填寫蓋章,並將有關書件依序排列裝訂後

 ,即可向 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

 2.收件:申請案件經地政事務所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

 時間及 會同地點,並填發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含代理人)並通

 知關係人,原 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前往完成複丈

 時,地政事務所應分別 通知申請人或關係人改期複丈。

 3.繳納土地複丈費:以每筆每公頃為單位,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

 收,不足一 公頃者,以公頃計算,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

 收數半數,增加不 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算。申請人如需土地界

 標可另繳費向地政事務所購 買。

 4.申請人實地領丈(界):

 (1) 申請人接到土地複丈通知書後,應準備土地界標並攜帶土地複丈

 通知書及 印章,準時到土地現場領丈。

 (2) 申請人不到場領丈,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一一條規定視為放

 棄申請 複丈,已繳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但申請人在原定複丈日期

 前一天撤回 申請者,不在此限,關係人(界址鑑定土地鄰地所有權人)

 屆時不到場,地政事 務所逕行複丈。

 (3) 土地現場如有障礙物,應由申請人自行清除處理。

 (4) 經鑑界確定之界址點,由申請人及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

 丈圖上簽 名或蓋章。

 (5) 土地界標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妥為維護管理,永久保存。

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得於三個月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

 1.申請人在原定複丈日期一日前撤回申請者。

 2.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者。

 3.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者。

 4.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者。
 5.經複丈人員於排定日期前往實地複丈或測量時,申請人因故不須測

 量,當場 撤回申請者,地政事務所扣除以支出之勞務費後,將餘額予

 以退還。

土地鑑界發現土地使用現況與地籍圖經界線不符合之緣由

 原有土界地址破壞位置產生變動,以致測量人員依照地籍圖(原土地

 經界線) 鑑界後,發現土地使用現況與地籍圖不符。其緣由如下:

 1.建地因整地、建修、改建、新建以致原界址產生變動。

 2.農地長久使用以致原有田埂因耕種、雨水沖刷、以致原界址產生變

 動。

 3.山坡地因雨水沖刷、自然風化、崩塌等原因以致原界址產生變動。

 4.土地因自然災害(例如地震、水災)等因素產生界址變動。

 5.原測量成果錯誤:應依規定辦理更正。

申請人對於鑑定界址結果有異議時要如何處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在填寫土地

 複丈申請 書寫明異議理由,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

 費申請再鑑界。原 地政事務所應即送請縣政府派員辦理以後,再將

 鑑界結果送交原地政事務所 ,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如果申請人對

 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應向司法機關 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得受

 理其第三次鑑界。

土地鑑界完竣申請人可否要求核發複丈成果圖,又成果圖內應註明什麼內容

 地政事務所於複丈完竣後,應免費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如屬於圖解

 法辦理者 ,複丈成果圖上應編列界址號數,並註明界標名稱、關係

 位置及實量邊長;如 屬於數值法辦理者,成果圖上除應編列界址號

 數、註明界標名稱及關係位置外 ,另加註土地界址座標。

土地界標分為幾種?如何購買

 土地界標分為:鋼釘界標(價格:拾元) 、水泥界標(價格:五十元) 、塑膠

 界標(價格: 六十元) 可以由申請人依實際需要向地政事務所繳費購買。

 實地勘量時由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協助埋設後交付申請人保存,不

 得任意移動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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