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什麼是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係指新建舊有之合法建物為確保其權屬而

  向建物所在 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之資格為何?

  1. 建物之所有權人 ( 起造人 )。

  2. 債務人怠於申請第一次登記,債權人得依法院確定判決代位申請。

  3. 共有建物所有權人申請第一次登記,如他共有人經通知而不會同

   申請者, 得代為申請。

  4. 建物使用執照起造人為無法人資格之工廠或商號時,應提出工業

   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據以辦理登記。工廠設立許可文作

   載明獨資型態,且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廠或商號之代表人與申請

   人相符者亦可辦理。

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附具之文件

  一、 登記申請書。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 三、 建物測量成果圖。

  四、 使用基地證明文件。 五、 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 區分所有

  建物 ) 六、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1.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附具下列文件其中

   一項辦理 登記: (1) 完工證明 (2) 稅籍證明( 繳納房屋稅憑證 ) (3)

   水費證明 (4) 電費證明 (5) 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6) 門牌

   編訂證明

  2. 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物應附使用執照。但於民國五十七年

   六月六日 以前建築完成之建物,得憑建築執照申請。

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作業程序

  1.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同時填具建物第一次登記申請書,並附具

   相關權利證 明文件。

  2. 審查無誤後公告十五日。 3. 辦理登記。

使用執照上之記載內容與申請書所載不同時之處理方式

  1.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例:遺產

   分割契約 書、確定判決等)。

  2. 使用執照上起造人姓名:住址查係使用執照核發後變更,由申請

   人檢附有該 變更記事之戶籍資料辦理。

  3. 使用執照與建物測量成果圖或申請所載建物門牌不符查係門牌

   整編所致 者,應附門牌整編證明文件。

 

 

  農舍基地分屬不同所有權人時,申辦農舍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需檢附由申請人與該農地所有權人共同具結將來農舍基地所有權

  移轉時,一併移轉予同一 人,且不單獨設定抵押權之書面聲明,

  憑以申請登記。

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在何種情形可辦理地目變更

  1. 整筆土地為建築基地,應於測量成果圖加註,且核准建物登記

   時由地政機 關逕辦地目變更登記。

  2. 編為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之非都市土地,其供農舍使用時,

   地目得變更 為『建』。

公寓大樓區分所有建物及共同使用部分如何辦理登記

  1. 區分所有之建物,如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

   位置,應 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2. 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區分所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

   請登記。

  3.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如非屬共同使用部分,並已

   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址證明者,得視同一般區分所

   有建物,申請單獨編列建 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登記。

  4.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應另編建號單獨登記,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同一物所屬各種共同使用部分應視各區分所有權人實際

   使用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人共

   有。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同使用部分者,得予除外

   。共同使用部分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5. 停車空間之登記:

  (1) 依竣工圖所示非屬法定停車空間,並由戶政機關編列門號或核

   發其所在 地證明者,得單獨編列建號,以主要建物方式登記。

  (2) 區分所有建物之內作為共同使用部分之法定停車空間或法定防

   空避難 室,不得合意由某一專有部分單獨所有。

  6. 應以共同使用部分登記之項目:

  (1) 共同出入、休憩交誼區域,如走廊、樓梯、門聽、通道、昇降

   梯間。

  (2) 空調通風設施區域,如地下室機房、屋頂機房、冷氣機房。

  (3) 法定停車空間。

  (4) 法定防空避難室。

  (5) 給水排水區域,如水箱、蓄水池、水塔。

  (6) 配電場所,如變電室、配電室、受電室。

  (7) 其他經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或協議為共同部分者。

異議之調處:

  1. 依據: 權利關係人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

   而生權利爭執 時,登記機關於公告期滿後,依土地法第五十九

   條規定調處。

  2. 調處之要件:

  (1) 異議人應為權利關係人,如建物真正權屬之爭執人等。

  (2) 需以書面停出異議。

  (3) 需異議之權利性質、內容非屬債權糾紛者。

  (4) 須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

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其他應注意事項

  1. 因舊建物拆除重建者,應先辦理舊建物滅失登記後再行辦理第

   一次登記。

  2.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或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部分佔用鄰

   地者,得就 未佔用部分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3. 協議書內所蓋協議人印章與登記申請書上所蓋相符者,免附印

   鑑證明書。

  4. 房屋未編列門牌者,不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