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改良物(建物)測量.登記






















































































































































































何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合法

  並有證明 文件的建物都可以向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一次測量登記。

是否一定要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

  由於現行的法令規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非強制性登記,可以視

  需要選擇是否申請測量、登記,但為了保障財產和維護權益在法律

  上的效力,建議申請 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

如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

  一、 填寫建物測量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可以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

  二、 繳納測量費及登記規費。

  三、 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其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並應依各 該規定檢附文件正本及其影本: 1 . 區分所有建物,

    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應檢具全體

    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2 申請人非起造人者,應檢具移轉契約書

    或其他證明文件。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應提出主管建

                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

                關之下列文件之一: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應檢附  

                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 航照圖或政

                      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

                地政事務所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

                (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

                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於實施建

                築管理後且在民國五十七年 六月六日以前建築完成之建物,得

                憑建築執 照申請。

  四、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 委託代理人委託書。(申請人親自辦理者免附)

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有那些簡化措施

   1.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檢附

   申請使用執照之 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

   一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及 建物位置圖。

   2.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

   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

            業技師為繪製人,依申請使用執照之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之設

            計圖轉繪建物各權利範圍。其但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後,使

            得申辦物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

何謂建物複丈及登記

   已辦畢建物所有權之建物因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

   他標示變更者,得申請複丈。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一併申請

   建物標示變更登記。

如何申請建物複丈及登記

   1.填具複丈(測量)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

   2.繳納複丈費及登記規費。

   3.檢附建物所有權狀。

   4.檢附足資證明文件。

   5.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6.委託代理委託書。(申請人親自辦理者免附)

申辦建物複丈及登記需具什麼條件及附繳證明文件

   1.建物增建或改建複丈及登記 檢附增建或變更使用執照(含竣工平

   面圖)、執照影本及藍曬圖各一份(建築使用 執照於繳驗後發還)。

   2.建物滅失、基地號、門牌號變更

   (1)除部分位置無法確認,申請複丈及登記外,應申請標示變更勘

   查及登記。(2)檢附證明文件為建物拆除執照、建物變更位置圖、

   建物門牌整編改編或增 編證明。

   3.建物分割複丈及登記

   (1)建物分割需以法令並無禁止分割(如地籍測量第三百一十條規定,

   不得分割) 及已經增編門牌號,且其分割處已有定著可以分隔之樓

   地板或牆壁之建物為限。 (2)需檢附分割位置圖說、戶政事務所編

   列門牌號證明。建物為共有者時,應 檢附協議書註明其取得建物

   之權利範圍。

   4.建物何併複丈及登記 (1)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構造

   相同及供同一使用之建物為限。 (2)應檢附合併位置圖說。設定他

   項權利之建物,應檢附他項權利之同意書。

未登記建物為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何申辦建物測量

   未登記建物為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要,得填具建物測量申請

   書並繳納測量費 向當地政事務所申請該建物之基地號勘查或勘測

   建物位置。

那些建物案件可以通信申請

   1.住所變更登記。 2.姓名變更登記。 3.抵押權塗銷登記(限金融機

   關函送者)。 4.加註書狀。 5.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6.建物測量成果

   圖影本。

   (1)前項一至五款申請人應以書函敘明申請案件之項目事由,連同

   應檢附文件、 雙掛號回由信封及所需繳納之書狀工本費匯票逕寄

   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

   但第三款,應委由金融機構填具登記申請書。

   (2)前項六款申請人應填妥規定之謄本等申請書(註明聯絡電話)貼

   足回郵掛號信封及所需規費匯票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

   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 字樣。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1.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

   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

   但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台幣二佰元。以整

   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2.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

   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 其區分,分別計算。上項費用

   ,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 方公尺者,

   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3.建物合併複丈費 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

   收。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 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

   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4.建物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

   收。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 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

    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5.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按未滅失建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新台

   幣八百元計收。上項費用,以每建號 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

   費--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 位。

   6.建物全部滅失之勘查費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

   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

   7.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每建號新台幣二佰元計收。

   8.建物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本 每張新台幣十五元計收。